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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〇、一宗难缠的案件拉开序幕

夏天在办公室接待着总行资产防损部的陈山石和徐海涛一行。

自从上次总行人事应聘会议后,罗英国当上了水贝支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郝见光当上了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万中易当上了振兴支行——也就是朱仁康那个支行的副行长。这陈山石便成了防损部的台柱子了,但是,因为没有提官,他最近正在闹着情绪,觉得诺大一个市民银行,竟然没有一个伯乐,居然看不出他这匹千里马来。

夏天与陈山石没有私谊,有的只是工作关系。而且,从工作经历上看,夏天显然比陈山石丰富得多。陈山石原来在工会金融服务社当了一段时间的信贷经理,当市民银行接管后,新来的行长并不赏识陈山石,于是,陈山石便使尽浑身解数,拼命钻营,调到总行当了一般干部。现在,防损部提起的一批当官的走了,剩下的他就是台柱子了。

他和徐海涛看了湖贝支行的清收台帐,边看边提些建议。当看到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文书时,陈山石说:“这个公司的抵押章不真实应当以诈骗追诉更好。”

夏天说:“当初,我们反复请示法律处,甚至判决书上也有表述,认为是两个法律关系。作为抵押方的公章鉴定为不是同一个,但是这个抵押合同,只是贷款出帐后才补办了公证,没有办好抵押登记,与当初的贷款没有必然联系。借款合同成立,抵押关系不成立,法律处的意见还是要求对判决书申请执行。”

陈山石听后没有再说什么。

这时,支行法律顾问郝文婷给夏天一个电话,郝文婷说:“夏经理,我今天到了中院,法官告诉我,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的一审判决,抵押方工业村准备上诉。他们对法院说,是陈连平欺骗了工业村,要求把陈连平抓起来坐牢。但是,听说湖贝支行的还是小头,你们系统的梅林支行据说是1500万元,中兴支行好像也贷了500万元。看来,当时你们市民银行系统的贷款就是好贷。”

夏天有点无奈地说:“看来又是涉及到市民银行一个系统的案子了?这样吧,你改天过来,我们推敲一下答辩方案。”说完,放下了电话。

陈山石好奇地问:“哪家公司?”

夏天说:“是宝安的一家叫做福利床业的企业,冯老刀副行长曾经打电话给我,问是不是福永白石厂房抵押的那家,我们这里是工业村的厂房抵押。抵押方要上诉。”

陈山石深有感慨地说:“贷款一是沾上军工,二是沾上本地的企业或土地、房屋,你要想全身而退,就有点悬了!这是教训,也是经验之谈。”

……

送走陈山石一行,夏天叫来汪洋,拿出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的贷款档案,详细的推敲起来。

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宝安工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深圳宝安工业村民委员会

证 明

兹有我村法定代表人****秀同志,负责我村的全面工作。

我村现将座落于宝安工业村内的壹号、贰号、叁号厂房共三栋(房产证号:267697E、267698A、223521G,价值伍百陆拾万圆整)作抵押物,由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向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人民币叁百伍拾万元整。我村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连带责任。

宝安工业村民委员会(签字)

深圳宝安××镇工业村民委员会(印)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夏天看了信贷档案,这张白纸黑字的证明再清楚不过地表达了该村的愿望。而且在调查的时候,由欧忠诚、刘爱华到工业村亲自询问了****秀,确认了这张证明的真实性。从贷款手续上看觉得没有什么不妥,便将档案放在抽屉里。等待郝文婷日后前来商量应诉事宜。

接着,夏天在看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连平,总经理。

被告:深圳宝安工业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秀,村委主任。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利床业公司)、深圳宝安工业村民委员会(下称工业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行与被告福利床业公司于1994年12月27日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我行贷给福利床业公司人民币32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2个月,工业村委以其所有的粤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号房产为该笔贷款担保。并出具了《抵押声明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1995年1月10日将贷款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但福利床业公司却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截至1996年11月30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20万元,利息、罚息71万元。请求法院判令:1、福利床业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罚息;2、工业村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否则拍卖、变卖贷款抵押物;3、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1994年12月27日,原告与福利床业公司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福利床业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2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从1995年1月5日至1996年1月5日,用途:流动资金。被告工业村委以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的三栋房屋(粤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号)为该笔贷款作抵押担保。并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款项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合同期限届满,福利床业公司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人民币320万元和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罚息未还。工业村委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2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欠息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偿还之日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结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深圳宝安工业村委仍以其位于深圳宝安工业村的三栋房屋(粤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号)作为抵押。逾期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0元,由被告福利床业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火旺

审判员:李文光

审判员:周小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关广业

无论是从法理上讲还是从事实上看,这份判决书都